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20 点击数:

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6号)等文件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学院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天津市教委审定并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天津市教委审定并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根据天津市教委审定并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学院在每生每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院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院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天津市教委审定并下达我院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学院财务管理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其他职能部门要配合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 学院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附件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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