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20 点击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注册的在校生;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学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3.生活上勤俭节约、学习上刻苦努力;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评定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为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开始,10月结束。

2.已参加岗位实习,每月有固定收入的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再新增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指标向一、二年级在校生倾斜。

3.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基本标准,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留各二级学院保存;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供的上述材料,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学生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合格学生名单;

(3)各二级学院组织评定,结果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分值排序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4)党委学工部根据上报的初审合格名单,综合全院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生情况,确定困难生等级;

(5)确定的困难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划分初步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按以下标准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评定困难等级。

1.一等家庭经济困难生:

(1)孤儿:(无经济来源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单亲家庭子女,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上学。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父母均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证明)

(5)父母均患重症。(医院诊断证明)

2.二等家庭经济困难生:

(1)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均务农,家中无其他劳动力,且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孩子上学。

(3)父母有一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严重疾病(医院诊断证明)。

3.三等家庭经济困难生:

(1)家里有需父母抚养的重病人(医院诊断证明)。

(2)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意外灾难造成生活无保障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实施步骤

1.申请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材料。

2.申请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9月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交所在班级进行初评。

3.辅导员、班主任除认真审验必备的材料外,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评定家庭经济困难生为评定依据之一。在家庭经济困难生评定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成员、班级同学和宿管老师的意见,进行无记名评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未主动申报,但由相关档案证明并属实的,也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生范围。

第六条 申报经济困难学生准备的材料

1.低保证或其家庭低于当地县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证明。(在县民政的证明上要明确当地最低保障线标准);

2.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或街道开具的相关证明,并明确职业;

3.家庭成员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医院的详细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现有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勤工助学校内助困基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性减免学费、各项社会资助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的管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终止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警告或处分:

1.所提供的各级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2.违反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3.挥霍浪费,生活中追求高档消费;

4.享受学校各项困难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必要基本生活费用,而另做他用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建立和完善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贷款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资助后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党委学工部牵头协商其他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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