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市教委按程序下达。在我院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以二级院学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二级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1 月 10 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市教委。市教委于 11 月 30 日前批复。
第八条 我院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我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