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03-20 点击数:

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学院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市教委根据程序要求下达我院。

第五条 在我院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以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二级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党委学工部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八条 我院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院党委学工部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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