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03-20 点击数:

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院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院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年限和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我院全日制专科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 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院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第七条 专科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市学 院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院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学院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学院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院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院需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院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学院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院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学院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学院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学院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正在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 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学院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7〕 43 号)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正在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7〕 41 号),领取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毕业生,仍延续原政策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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